第一,政策显失公平,公平正义成空谈。我们国家的工作全靠公务员干吗?为什么只有公务员有“阳光”,其他事业单位就只有“黑暗”,阳光工资应该是平等才对;大家都是在为国家做事、为人民服务,为啥事业单位的就要少些呢?在当今物价上涨社会中请问事业单位人员如何去生存、为何不能参照执行呢?这样能带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吗?为什么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的资金渠道不能统一起来呢?既然事业单位这么“掉价”,既然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什么农业局、畜牧局、林业局、水利局等,在社会上无关紧要、无足轻重,尽可以把它们撤消掉。而对编内人员也尽可以一不做二不休、采取长痛不如短痛的方法而一裁了之,又何必让我们在这里过着显失公平的痛苦生活呢!这决不是中央精神所在!这是有权核发工资的人事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在做祟。因为他们是公务员,所以、当然要冠冕堂皇地假公济私一下!可以近水楼台先得月。可是你们也不想一想,这会造成多大的民愤,会遭到多少诅咒!真是利令智昏、见利忘义。由此可见,他们虽然身居“公务员”这种显赫的高贵,可实际的素质却是如此的低下!为什么你有权核发工资,(反正工资又少不了你们的),怎么就不能把自己的先放一放,而先考虑一下事业单位的呢?而每次都得你们先齐,然后才去考虑别人。你们都吃饱了然后才考虑是不是为别人做饭。或者能不做就不做,试想一想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心理!“阳光工资”必将搞乱中国!竟然有这样的政策!!不可思议!!最强烈反对!!
第二,人为制造矛盾,和谐社会原来是这样构建的。看到公务员拿到阳光工资,事业单位的人们有点愤愤不平。这突如其来的变故,让事业单位的人们感到,他们和公务员的距离更加遥远了,把事业单位人员集体推向焦虑、郁闷。曾几何时,他们也是和一些公务员在一起上班,干同样一种工作,做同样一种事情,待遇也相差无几,怎么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党的第十七大之后,他们的差别就陡然而生了呢?不是说要“同工同酬”、不是说要共建“和谐社会”吗?我看怎么有点文不对题呢!望着来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愤愤不平,一些公务员陡生许多厌恶感,便不由自主地对事业单位的人们投来鄙夷的一眼。并无可奈何地、发自肺腑地报怨到:“中国人就是爱害‘红眼病’”!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没有享受到所谓的“阳光工资”而产生的不平,归为“红眼病”这是很不妥的。同为政府工作人员,待遇却如此偏差,和谐从何说起。希望有关部门统筹考虑,为创造和谐稳定的干部队伍做出努力。
第三,说是阳光,却不敢摆上台面。据熟悉内情的人士透露,此次工资改革的原则是“只做不说”:不发红头文件,没有文字方案,只有口头传达,一切照着会议精神办理,且不得将有关精神外传。政府发“阳光工资”就像做“贼”一样,不允许职工说出去,既然是“阳光”,为什么不公开,既然是阳光工资,为什么不把工资摆上台面来,我认为至少应该包括公务员、参公人员、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适当地给差额拨款单位一部分财政,这样才是合理的。总在说民意不可违,记得这话是在影射黑暗腐朽的王朝,可如今的朝代黑暗吗?腐朽吗?为何这么多民众的呼声无人应,没人管?这还是代表人民的政府吗?关注民生,多么冠冕堂皇,激动人心,可它能落实到广大教师的身上吗?质问那些官老爷们!给公务员调工资本来是光明正大的事,该怎么调,先不说要征得纳税人的同意,至少也应当让众所周知吧。有必要如此遮遮掩掩、神神秘秘吗?如此做派,还能和“阳光”二字有一星半点的关联吗?我不知道悄悄实行“阳光工资”,决策者和执行者到底是出于一种什么样的考虑,但不管出于何种动机,这种做法是和依法行政、透明行政背道而驰的。
实际上,阳光工资的实行是一个信号,它表明事业单位当然也包括教育类事业单位已成为改革的对象,是到了触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益的时候了。从利益的角度看,改革的实质是为了什么人利益的问题,整个改革过程都是一种利益调整过程。三十年的改革实践表明,改革的最大获利者是私营企业主阶层和公务员阶层。诚然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,迄今为止农村改革仍然是最为成功的改革。将农村改革的经验移植于城市,产生了有违初衷的戏剧化结果,即不是增强产业工人的利益而是牺牲产业工人的利益。某些人对三十年改革经验总结的结果,不是吸取城市改革的教训,而是将城市改革的所谓经验应用于农村,试图在农村推行土地产权明晰化改革和土地流转,其实质是牺牲农民利益换取农业产业化的实现。工人的利益可以牺牲,农民的利益可以调整,知识分子集中的事业单位当然也可以改革。
阳光工资的实质就是牺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利益,维护公务员的利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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